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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官宣三类企业优先地理信息能否入列? 智库观察发布时间: 2024-02-09 来源:半岛公司官方网站首页

  导语:若能搞清楚两个问题,地理信息企业的科创板攻略会变得更加清晰:地理信息技术是否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若不是,是否属于其他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技术?

  3日深夜,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以官方文件形式,规定保荐机构应优先推荐三类企业。这三类企业包括:

  ② 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的科学技术创新企业;

  早在2014年1月,地理信息产业就被国务院明确为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那么,地理信息企业是否属于上述三类企业的范畴?地理信息企业应当怎么样来判断自己是不是具备科创板的准入资格?

  其一,地理信息产业已经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国家战略。地理信息服务、卫星定位导航服务等已无处不在,市场认可度也较高。所以,只要企业有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归属于第一类似乎问题不大。

  其二,地理信息产业属于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所以第二类看起来名正言顺。

  其三,地理信息紧跟技术潮流,多年来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紧密融合,数据采集要高度依赖导航卫星、遥感卫星、激光雷达、无人机、RTK等硬件制造,所以第三类估摸着也没啥问题。

  进一步琢磨会发现,若能搞清楚两个问题,地理信息企业的科创板攻略会变得更为清晰。这两个问题是:地理信息技术是否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如果不是,是否属于其他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技术?

  根据2014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地理信息产业是以现代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等技术为基础,以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为核心,从事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的高技术服务业。但意见中并未提及新一代信息技术。

  2016年,国家发改委与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发布《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十三五”规划》,指出我国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与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融合,催生各种地理信息新应用、新产品和新服务。

  总理在去年致联合国世界地理信息大会的贺信中表示:当今世界,地理信息技术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促进了新动能、新业态、新应用的发展。

  从上述文件来理解,地理信息技术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是并列的,并不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

  2014年,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交通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一句话就指出,智慧城市是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新理念和新模式。该意见把“空间地理信息集成”归类为新一代信息技术。

  2018年11月,国家统计局公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指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总共包括九大领域,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

  根据该分类,“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属于第一大类“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第三中类“新兴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第一小类“新兴软件开发”。因此,作为地理信息技术的核心组成部分,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范畴。

  除此以外,“卫星及应用产业”是第二大类“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的第三中类,包括卫星装备制造、卫星应用技术设备制造、卫星应用服务、其他航天器及运载火箭制造等四个小类。“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和“遥感测绘服务”的主要部分归属于卫星应用服务,但也有部分归属于第八类数字创意产业和第九类相关服务业。

  总而言之,地理信息产业的四个主要技术组件“现代测绘、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都能够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找到相应位置。

  无论是准备登陆科创板,还是登陆其他资本市场板块,地理信息企业可以重点考虑两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领域:一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二是高端装备制造。笼统来说,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类企业,可以侧重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遥感企业、卫星导航定位企业、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类企业可以侧重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泰伯智库把分类中与地理信息企业密切相关的重点条目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引导保荐机构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做好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基于科创板定位,推荐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保荐机构在把握科创板定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四)处理好优先推荐科创板重点支持的企业与兼顾科创板包容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实施意见》《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明确的科创板定位要求,优先推荐下列企业: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

  保荐机构在优先推荐前款规定企业的同时,可以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推荐其他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

  第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要求,做好推荐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核查论证工作,就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成长性等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就企业符合科创板定位出具专项意见。

  (一)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国内或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

  (二)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不是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情况;

  (三)是否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及新药批件情况,独立或牵头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情况,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及行业权威奖项情况;

  (四)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和技术壁垒情况,行业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优势及可持续性情况,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竞争力情况;

  (五)是否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是否形成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应用情况、市场拓展情况、主要客户构成情况、营业收入规模及增长情况、产品或服务盈利情况;

  (六)是否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否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是否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保荐机构应当在《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中披露相关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准确把握科技创新的发展趋势,重点推荐下列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 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行业的企业,不得推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的企业。

  第八条 保荐机构关于科创板定位的核查论证工作将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执业质量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本所基于科创板定位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结合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对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予以充分关注。

  第十条 本所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对本指引所列重点推荐领域以及重点关注事项等进行调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引导保荐机构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做好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基于科创板定位,推荐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保荐机构在把握科创板定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四)处理好优先推荐科创板重点支持的企业与兼顾科创板包容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实施意见》《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明确的科创板定位要求,优先推荐下列企业: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

  保荐机构在优先推荐前款规定企业的同时,可以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推荐其他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

  第四条 保荐人应当精准把握科创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要求,做好推荐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核查论证工作,就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成长性等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就企业符合科创板定位出具专项意见。

  (一)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国内或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

  (二)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情况;

  (三)是否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及新药批件情况,独立或牵头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情况,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及行业权威奖项情况;

  (四)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和技术壁垒情况,行业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优势及可持续性情况,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竞争力情况;

  (五)是否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是否形成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应用情况、市场拓展情况、主要客户构成情况、营业收入规模及增长情况、产品或服务盈利情况;

  (六)是否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否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是否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保荐人应当在《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中披露相关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第六条 保荐人应当准确把握科技创新的发展趋势,重点推荐下列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 保荐人不得推荐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行业的企业,不得推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的企业。

  第八条 保荐人关于科创板定位的核查论证工作将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执业质量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本所基于科创板定位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结合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对企业是不是满足科创板定位予以充分关注。

  第十条 本所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对本指引所列重点推荐领域以及重点关注事项等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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