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江苏出台全国首个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运营管理办法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发布时间: 2024-02-13 来源:地理信息领域

  原标题:权威解读江苏出台全国首个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运营管理办法,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交汇点讯 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充(换)电基础设施是重要基础,也是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支撑。

  记者从江苏省工信厅获悉,全国首个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实施,首次对新能源汽车换电站选址依据、质量安全、运营规范等提出明确要求,为省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提供法规依据,突破新能源汽车换电无法规、无标准、无政策困境。

  5月9日,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就《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落实采访了相关主管部门。江苏省工信厅产业转型升级处(省汽车工业办公室)负责人熊斌谦进行了解读——

  近年来,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和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均实现“跨越式发展”,2021年新能源汽车的渗透率已超过10%,进入加速发展的阶段,我省也基本建成覆盖全省、标准统一、快慢结合的充电服务网络,构建相对完整的产业生态。

  但我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任旧存在着区域分布不均衡、布局不够合理、运行效率不高、部分设施安全隐患突出、居住区建桩难等问题。

  例如: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迅速提升,存量小区都会存在电力容量不够、电力改造施工协调难度大,消费者无法在个人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问题;居住(小)区充电设施普遍为个人安装,缺乏统一的线路规划和专业的维护,随着线路老化、建设数量逐渐增多,安全风险隐患突出;城市公共充(换)电设施发展不均衡,布局不够合理;监督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管理机制亟待完善。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逐步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相关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解决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助力电动汽车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熊斌谦说。

  据悉,此次《管理办法》明确了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充换结合,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原则,并对应用场景进行了分类要求——

  在居住(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自(专)用充电设施;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在商业等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共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在城市交通节点、物流园区、港口码头等区域,建设服务于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此次《管理办法》的另一大特点是,针对充(换)电基础设施规范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取消原有的备案,改为承诺公示制,逐步降低市场主体进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领域的门槛,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明确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主体的要求。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的运营管理能力、安全管理制度、服务保障能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

  截至目前,我省专门干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近200家,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安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一是要建立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对其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进行相对有效管理和监控;二是具备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能力,并建立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体系;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督管理和用户监督;四是履行建设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职责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会产生的损失。

  为实现充(换)电设施标准统一,保障充电安全,《管理办法》对充(换)电设施的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是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二是充(换)电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项目施工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承担;三是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承担充(换)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为提高充(换)电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提高充电服务的使用者真实的体验,《管理办法》对充(换)电设施的运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是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对充换电设施进行验收;二是鼓励将充(换)电设施委托给具备较强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营服务能力的企业统一运营;三是要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四是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为推动全省充(换)电设施行业发展,《管理办法》提出一系列具体支持政策——

  对充(换)电设施建设实行简化的审批手续,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实行优惠电价,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用电可单独报装,按照大工业电价收取电费;

  做好电力接入服务,电网公司要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增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建立使用导向的财政补助机制,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充(换)电设施,财政给予一定的建设和运营补助。

  为加强安全监管,《管理办法》提出建立完整行业监督管理,要求落实各方安全责任,严格充电桩建设各环节安全把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形式,不定期组织抽查。

  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信息部主任仝宗旗评价说,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已从“跑马圈地”进入新发展阶段,“以前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多注重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接下来将向着更加精细化的方向发展,这对行业内的各主体以及消费的人都是有益的。”